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问答手册要点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许可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编制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编制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办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编,主要包括许可证办理、监督检查和常见问题等方面内容。欢迎大家在参考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本手册。
1. zzgz@nea.gov.cn
2.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地藏庵南巷一号电研大厦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7日
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要点是什么?
名称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0019174/2022-00026
主题
解读回应;地质勘查管理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体裁
其他
生成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
法规司
废止记录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日前,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8号部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自然资源报社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记者: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这次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来的三个办法是什么关系?
魏莉华: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2005年,为了落实和细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对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业发展变化,这三个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对改革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相关资质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取消丙级资质,同时对甲乙两级的资质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为落实国务院要求,亟须对原来的三个办法进行修改,以减少资质类别,调整资质条件。
二是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实践对改革提出了新需求。三个办法在管理实践中存在资质等级和类别划分过细;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设置与高校专业设置、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不一致;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单位申请办理延续过于频繁;每年批次申请办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等问题,亟须进行完善。
同时,考虑到三个办法都是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的,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有必要将三个办法进行整合修改,制定成一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既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学习贯彻,也可以减少部门规章的数量。新颁布的《办法》,是对原来三个办法的继承和创新。《办法》正式施行后,三个办法将同时废止。
记者:《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魏莉华:同原来的三个办法相比,《办法》的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压减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和类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类别由原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5项资质,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3项资质。同时,结合资质等级调整,将项目级别由原来的三级调整为两级,并进一步明确划分标准,减少目前在项目级别划分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可量化因素。
二是下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权限。为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充分发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管理优势,《办法》将原来的部、省两级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全部下放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同时,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管,并对监管职责、层级监督、审批标准细化作了进一步规定。
三是优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为简化申请材料,《办法》取消了原来的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文件、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办法》还取消了原来每年批次申请办理的规定,明确申请单位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减少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删减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资质证书登载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不需要变更资质证书,进一步减轻资质单位负担。
四是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纳入地质勘查活动范畴,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自然资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点是什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发布,2014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
解读《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点是什么?
来源: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 2022-04-24 14:59:15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2项许可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已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国办发〔2022〕2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出台以来,对于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资质等级分类过细较多、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事中事后监管较为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需要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压减和下放部分资质等级分类。一是简化合并资质等级分类,取消了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丙级以及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调整后公路、水运工程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资质。二是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下放到省级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继续由省级审批。
(二)适当调整许可条件。一是针对丙级资质取消的情况,通过适当降低乙级资质的条件,维持现有市场规模稳定。二是参照水运领域做法,适当提高了公路领域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有序放宽企业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三是删除了甲级、乙级资质对技术人员专业结构的要求,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主调配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四是调整完善业绩条件,补充了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企业业绩条件,为监理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申请制度。
(三)优化政务审批服务。一是明确公路工程乙级、水运工程乙级、水运工程机电专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二是取消部级审批事项需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的环节,并将专家评审时限由最长60日缩短至最长30日,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删除由申请人提交企业章程制度等信息材料的规定,改由部门间进行协同共享。四是对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的管理模式,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5年。五是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证书,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均能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健全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规则,对违反承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二是删除定期检验制度,改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监管,并增加动态核查、“互联网+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三是加强信用管理,明确将资质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资质审批权限一览表要点是什么?
body { font-family: SimSun, "宋体", serif; margin: 20px; }
table { border-collapse: collapse; table-layout: fixed; }
td { box-sizing: border-box; padding: 2px 4px; overflow: hidden; }
资质审批权限一览表
类别
资质类别
序号
资质类型
资质等级
审批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
施工总承包资质
/
建设部审批
专业部委审批
地方审批
首次申请、升级、跨省重新核定
延续(央企及下属二层级企业)
简单变更
专业部委
首次申请、升级、跨省重新核定、延续
简单变更
首次申请、升级、跨省重新核定
延续(地方企业)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承诺制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电子
电子
/
一级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
国家铁路局
电子
电子
/
一级
二级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
交通运输部
电子
电子
/
一级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
施工:水利部
电子
电子
/
设计:水利水电规划总院
电子
电子
一级
水利部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承诺制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一级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子
电子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专业承包资质
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不分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22
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不分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28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29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30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3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国家铁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32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国家铁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33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国家铁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民航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35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