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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家成立于 2010 年,总部重庆、运营中心北京,全国 35 家城市公司、4000+ 专业顾问,累计服务 60 万+ 企业客户,沉淀亿级行业数据(1500 万+ 建筑企业 / 5000 万+ 工程项目 / 1400 万+ 专业人才)。集团总部+北京运营中心统筹覆盖渭南业务,全国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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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服务流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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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方案签约

出具渭南资质办理方案与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签约

03

材料办理

人员配置/材料预审/申报跟进全程托管(渭南本地顾问)

04

交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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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建筑资质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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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某市政工程公司施工总承包二级升一级:示例案例:大数据匹配近5年市政业绩,补充一级建造师与社保,3个月完成升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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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成都某路桥公司增项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示例案例:配置水利水电专业建造师与职称人员,45天完成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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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西安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示例案例:提前6个月启动,三类人员证书续考+工伤保险补足,顺利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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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上半年水利市场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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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常见问题

解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要点是什么?
名称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解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0019174/2024-00018 主题 解读回应;国土空间规划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4年02月01日 体裁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解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印发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划转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的同时,积极推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作为列入国务院印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一项行政许可,是实施规划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提出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坚持连续稳定、转换创新、先立后破的原则,于2021年启动原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并相继印发系列文件,推动资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截至目前,自然资源部已累计公告了818家通过甲级资质认定的规划编制单位,推动了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的融合。在相关工作全面开展的基础上,2022年自然资源部全面启动《办法》制定工作,多次组织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业内专家等开展调研和专题座谈,并书面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的意见,随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   《办法》印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需要。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部署,原城乡规划已融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法律地位,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生态文明新时代我国空间规划制度的系统性重构,对规划编制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过《办法》出台,促进规划行业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适应生态文明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需要,推动相关行业融合。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不仅要立足新阶段、贯彻新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探索形成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数字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宜居、韧性、智慧的城市发展新路径。《办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新要求、新特点,在原有的道路、给排水、建筑等学科人才基础上,增加生态环境、风景园林、地理、经济、地理信息、海洋等方面的学科人才,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供支撑,推动行业队伍融合发展。   三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要求。随着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的推进,迫切需要在优化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规划编制责任、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依法做更多更精细的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然资源部就大力推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此次通过规章将改革部署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总体上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一是实现平稳转换。明确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多规合一”改革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
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申请表要点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许可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编制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编制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办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编,主要包括许可证办理、监督检查和常见问题等方面内容。欢迎大家在参考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本手册。   1. zzgz@nea.gov.cn   2.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地藏庵南巷一号电研大厦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7日
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问答手册要点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许可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编制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编制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办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编,主要包括许可证办理、监督检查和常见问题等方面内容。欢迎大家在参考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本手册。   1. zzgz@nea.gov.cn   2.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地藏庵南巷一号电研大厦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7日
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要点是什么?
名称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0019174/2022-00026 主题 解读回应;地质勘查管理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体裁 其他 生成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 法规司 废止记录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日前,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8号部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自然资源报社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记者: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这次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来的三个办法是什么关系?   魏莉华: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2005年,为了落实和细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对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业发展变化,这三个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对改革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相关资质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取消丙级资质,同时对甲乙两级的资质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为落实国务院要求,亟须对原来的三个办法进行修改,以减少资质类别,调整资质条件。   二是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实践对改革提出了新需求。三个办法在管理实践中存在资质等级和类别划分过细;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设置与高校专业设置、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不一致;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单位申请办理延续过于频繁;每年批次申请办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等问题,亟须进行完善。   同时,考虑到三个办法都是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的,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有必要将三个办法进行整合修改,制定成一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既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学习贯彻,也可以减少部门规章的数量。新颁布的《办法》,是对原来三个办法的继承和创新。《办法》正式施行后,三个办法将同时废止。   记者:《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魏莉华:同原来的三个办法相比,《办法》的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压减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和类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类别由原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5项资质,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3项资质。同时,结合资质等级调整,将项目级别由原来的三级调整为两级,并进一步明确划分标准,减少目前在项目级别划分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可量化因素。   二是下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权限。为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充分发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管理优势,《办法》将原来的部、省两级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全部下放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同时,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管,并对监管职责、层级监督、审批标准细化作了进一步规定。   三是优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为简化申请材料,《办法》取消了原来的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文件、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办法》还取消了原来每年批次申请办理的规定,明确申请单位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减少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删减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资质证书登载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不需要变更资质证书,进一步减轻资质单位负担。   四是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纳入地质勘查活动范畴,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自然资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点是什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发布,2014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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