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点是什么?
来源: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 2022-04-24 14:59:15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2项许可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已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国办发〔2022〕2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出台以来,对于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资质等级分类过细较多、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事中事后监管较为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需要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压减和下放部分资质等级分类。一是简化合并资质等级分类,取消了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丙级以及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调整后公路、水运工程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资质。二是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下放到省级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继续由省级审批。
(二)适当调整许可条件。一是针对丙级资质取消的情况,通过适当降低乙级资质的条件,维持现有市场规模稳定。二是参照水运领域做法,适当提高了公路领域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有序放宽企业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三是删除了甲级、乙级资质对技术人员专业结构的要求,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主调配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四是调整完善业绩条件,补充了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企业业绩条件,为监理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申请制度。
(三)优化政务审批服务。一是明确公路工程乙级、水运工程乙级、水运工程机电专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二是取消部级审批事项需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的环节,并将专家评审时限由最长60日缩短至最长30日,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删除由申请人提交企业章程制度等信息材料的规定,改由部门间进行协同共享。四是对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的管理模式,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5年。五是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证书,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均能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健全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规则,对违反承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二是删除定期检验制度,改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监管,并增加动态核查、“互联网+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三是加强信用管理,明确将资质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资质审批权限一览表要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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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审批权限一览表
类别
资质类别
序号
资质类型
资质等级
审批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
施工总承包资质
/
建设部审批
专业部委审批
地方审批
首次申请、升级、跨省重新核定
延续(央企及下属二层级企业)
简单变更
专业部委
首次申请、升级、跨省重新核定、延续
简单变更
首次申请、升级、跨省重新核定
延续(地方企业)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承诺制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电子
电子
/
一级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
国家铁路局
电子
电子
/
一级
二级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
交通运输部
电子
电子
/
一级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
施工:水利部
电子
电子
/
设计:水利水电规划总院
电子
电子
一级
水利部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特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一级
承诺制
电子
电子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一级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子
电子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专业承包资质
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不分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电子
电子
电子
/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22
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不分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
根据地方要求
二级
28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29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30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
根据地方要求
3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国家铁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32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国家铁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33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国家铁路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
/
民航局
电子
电子
/
二级
35
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点是什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要点是什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九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点是什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